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4,交易,631,200603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交易字第63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吳雨學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73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王建倡告訴被告甲○○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本文規定,須告訴乃論。

告訴人業於民國95年3月10日當庭撤回對於被告之前開告訴,有卷附刑事撤回告訴狀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英豪
法 官 胡宏文
法 官 張永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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