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4,交易,633,2006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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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交易字第63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5年3月29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英豪
法 官 張永宏
法 官 胡宏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穗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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