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交附民字第184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
丙○○
上被告等因本院94年度交易字第52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耀鑌
法 官 蔡正雄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麗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9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