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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原名郭盈宏
樓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民國93年度交訴字第109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余學淵
法 官 趙子榮
法 官 曾正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自青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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