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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4年度交附民字第74號
原 告 甲○○
丁○○
丙○○
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蔣瑞琴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本院94四年度交易字第23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甲、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本院94四年度交易字第231號被告乙○○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揆諸首開規定,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
其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孟良
法 官 蘇嘉豐
法 官 沈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袁以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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