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一二一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號2樓
乙○○
樓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洪明俊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本件被告甲○○、乙○○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三 月 八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豪達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三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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