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4,易,1471,2006030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易字第147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連兆宗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二日所為之判決(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一四七一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四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竟遲至九十五年三月三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三 月 八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孟良
法 官 蘇嘉豐
法 官 雷淑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弘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三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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