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4,易,2023,200603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二0二三號
公 訴 人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本件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三 月 十七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豪達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