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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易字第203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黃重鋼律師
林詠嵐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調偵字第522號,含94年度偵字第6307號、93年度他字第4782號、93年度核退字第69902號、93年度發查字第21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興邦
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吳秋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菁菁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 日
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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