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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易字第2044號
上 訴 人 甲○○
即 被 告
之2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甲○○因詐欺案件,不服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一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程暉
法 官 徐千惠
法 官 高偉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華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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