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4,易,2070,200603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易字第207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75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涉犯傷害罪嫌,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業與告訴人乙○達成民事和解,爰再開本件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吳麗英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田華仁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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