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易字第219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甲○○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繳納現金後,被告即遭釋放。
二、茲因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三 月 一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唐于智
法 官 陳芃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小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三 月 一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