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4,易,2206,2006031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易字第220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21055號、第22993號)及移送本院併案審理(94年度偵字第20945號)

,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2月16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
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法院組織欄內關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之文字,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法院組織欄內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之文字,茲發現有誤,自應予以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吳麗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田華仁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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