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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易字第32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姜仁杉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姜仁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姜仁杉因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具保人經合法通知未偕同被告到庭,自應將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林庚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瓊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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