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易字第8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林衍鋒律師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林亦書律師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乙○○、丙○○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吳定亞
法 官 余明賢
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純瑜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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