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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易緝字第一0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甲○○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乙○○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八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免除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三 月 九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程暉
法 官 賴秀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華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三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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