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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易緝字第8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案號:93年度毒偵字第14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吳靜怡
法 官 孫萍萍
法 官 吳冠霆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文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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