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簡字第六九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被 告 台哥大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香棋
上列被告因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偵查案號,應增列「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二五四號」。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偵查案號之記載,有主文所示之錯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華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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