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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簡字第75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三0八三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對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科罰金新臺幣玖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嗣於八十六年十一月六日經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強制拆除後」部分應更正為「嗣於八十六年十一月六日經台北市政府工務局第二次查報,並於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七日遭該局強制拆除後」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之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建築法第九十五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怡秀
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建築法第95條
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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