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4,簡,951,2005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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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簡字第95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3年度偵續字第3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理由、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

二、被告甲○○使台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之不知情公務員,將不實之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之公文書上,足以生損害於地政機關對於土地登記管理之正確性,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偽造文書罪。

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行、智識程度、所生之危害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並仍在分期償還借款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十四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恆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英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十四條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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