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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0五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號之3
乙○○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豪達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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