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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24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被 告 甲○○
號
選任辯護人 陳宏杰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拾叁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即被告甲○○因涉嫌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先後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及叁拾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釋放被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保字第九三000四九三、00000000號)。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葉珊谷
法 官 林怡秀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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