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29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魯寶文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常業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三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十一 月 八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程暉
法 官 賴秀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華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