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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41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選任辯護人 莊志成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甲○○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就被告甲○○部分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林柏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柯貞如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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