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4,訴,1452,20060316,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45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16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上列被告乙○○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4年10月25日將其收押,並自95年1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朱瑞娟
法 官 鍾素鳳
法 官 陳慧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何適熹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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