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4,訴,1470,2006031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47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9795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95年3月28日下午4點40分於本院17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靜紅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7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