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五0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
選任辯護人 郭世昌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將其收押,並於九十五年一月十六日裁定自九十五年二月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三 月 九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程暉
法 官 賴秀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華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三 月 九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