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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52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 一 人 陳怡珍律師
選任辯護人 廖于清律師
林耀泉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等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梁耀鑌
法 官 蕭清清
法 官 蔡正雄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潔如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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