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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54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戶台北市○○區○○街89號4樓(
選任辯護人 陳德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甲○○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日將其收押,因被告甲○○另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拘役五十日確定,並於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三日起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送監執行,經本院裁定停止羈押,至九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執行期滿,而於執行期滿前本院經訊問後以被告甲○○前項原因依然存在,於九十五年二月一日起繼續羈押,茲三月羈押期間將於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六日屆至,本院經訊問被告甲○○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林柏泓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孫捷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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