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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5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關維忠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肆年伍月貳拾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上列被告甲○○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將其羈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且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王幸華
法 官 胡宗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耀鴻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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