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4,訴,1569,200603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56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以簡式審判程序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程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彭雅慧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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