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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58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余忠益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乙○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95年4月15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上列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乙○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5年11月15日將其收押,並於95年1月24日裁定自95年2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茲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倘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仍存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情形,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朱瑞娟
法 官 吳佳薇
法 官 陳慧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乙○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何適熹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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