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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74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甲○○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被告得獲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素如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俐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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