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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七五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蘇家宏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三 月 七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豪達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三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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