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4,訴,1761,2006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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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76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即 具保人
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自行繳納現金(保管字號:刑保字第九四00二三六一號)後,將其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黃雅芬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碧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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