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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78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因另案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選任辯護人 李永裕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其所涉關於毀損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林柏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柯貞如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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