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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79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押)
選任辯護人 蔡明熙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參月拾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上列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法官訊問後,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4年12月16日將其收押。
茲經本院訊問後,認上項情形仍然存在,且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鈴容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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