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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八一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
選任辯護人 蔡樹基律師
舒建中律師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劉貹岩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五0五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乙○○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被告二人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三 月 十四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程暉
法 官 賴秀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華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三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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