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4,訴,1824,2006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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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82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紀文惠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捷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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