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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84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號3樓
選任辯護人 蔡富強律師
被 告 乙○○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
選任辯護人 游文華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甲○○、乙○○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上列被告甲○○、乙○○因強盜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所定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經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裁定將被告二人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被告二人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興邦
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劉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俐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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