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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85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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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任辯護人 關鴻謨律師
上列被告因加重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上列被告甲○○因加重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將其羈押。
茲本院以上開原因仍然存在,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李家慧
法 官 黎惠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麗娟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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