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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2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甲○公設辯護人 陳德仁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甲○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94年6月17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上列被告乙○○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甲○前以其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4年3月17日將其收押,茲查被告犯罪嫌疑仍屬重大,且其所犯販賣第二級、第三級毒品罪嫌,均為最輕本刑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罪,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情形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又本案檢辯護雙方聲請傳喚之證人均已經交互詰問,已無勾串之虞,故解除被告之禁止接見通信,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朱瑞娟
法 官 吳佳薇
法 官 陳慧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何適熹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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