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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34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16011號、94年度偵字第3286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甲○○連續意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甲○○前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甫於民國(下同)89年03月1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詎甲○○猶不知悔改,於擔任忠懋影視社(設臺北市松山區○○○路222巷16號1樓)實際負責人期間,明知韓劇「大長今」係Gala Venture Group Limited、Ching Ching Images&Sounds Tech Corp.、PERTTY TIME Ltd. 享有著作權或台灣地區發行權之視聽著作,「巴黎戀人」則係Gala VentureGro up Limited、PERTTY TIME Ltd.享有著作權或台灣地區發行權之視聽著作,且均已專屬授權我國華亞國際傳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亞公司),在台灣地區獨家享有重製、出租等權利,非經該公司授權或同意,不得擅自重製、出租附表所示影音光碟。
詎甲○○竟意圖出租而基於概括犯意,未經華亞公司之許可,於93年間先行購得「大長今」家用版影音VCD 一套後,即在上址店內擅自重製上開視聽著作於光碟共三套。
又於94年1月間及2月2日,分別由友人自大陸帶回、及被告向華亞公司購得之「巴黎戀人」影音DVD 一套後,在上址店內擅自重製上開視聽著作於光碟共45片。
甲○○復以每片新臺幣(下同)16元之價格,出租予不特定之人,以此方法侵害華亞公司之著作財產權。
嗣於93年8月30日下午3時33分,經警在上址查獲上情,並扣得盜版「大長今」影音光碟87片;
復於94年2月3日晚間9時10分,經警在上址查獲光碟燒錄機1台、盜版「巴黎戀人」影音光碟45片及光碟廣告盒3盒。
二、案經華亞公司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及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揭事實,業經被告甲○○於警訊及偵審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指述情節相符,並有附表所示之物扣案可稽,另有告訴人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授權合約書、行政院新聞局錄影節目審查合格證明書影本等附卷可按,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㈠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第2項之意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及同法第92條擅自以出租之方法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
又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之違法重製著作於光碟,為公訴罪,並非告訴乃論之罪,著作權法第100條定有明文。
從而本罪既不以告訴為追訴之要件,則告訴人雖於偵查中具狀撤回告訴,公訴人並不受其拘束,本院亦應對被告進行審判並科處刑罰,附此敘明。
㈡又被告先後多次非法重製影音光碟後,復出租與他人之行為時間緊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
㈢被告連續出租違法重製光碟之低度行為,為連續意圖出租而違法重製光碟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科刑:㈠按被告甲○○曾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甫於89年03月1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按,其於五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本罪,為累犯,應加重其刑。
㈡爰審酌被告不以正當途徑賺取錢財,竟擅自重製並出租盜版光碟,侵害他人著作權,欠缺保護智慧財產權之概念;
惟被告所經營之影視社頗具規模,所出租之影音光碟絕大多數均屬合法,其中非法出租之影音光碟數量所佔比率甚低,且被告業與告訴人華亞公司和解,並賠償告訴人六萬元,有和解書一分在卷可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沒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依著作權法第98條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五、應適用之法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第3項、第92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56條、第4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項。
本案經檢察官蕭惠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邱 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素霜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盜版「大長今」影音光碟87片、光碟燒錄機1台、盜版「巴黎戀人」影音光碟45片及光碟廣告盒3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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