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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三五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三十二歲
許可證號:
容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四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程暉
法 官 賴秀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華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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