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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5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本件被告甲○○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豪達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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