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4,訴,527,200505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52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搶奪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秀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惠娟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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