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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五二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原名郭劍鵬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五○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原名郭劍鵬)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綽光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孫萍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弘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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