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4,訴,744,200603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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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七四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甲○公設辯護人曾德榮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甲○裁定如下:

主 文

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上列被告乙○○因強盜案件經提起公訴,甲○訊問被告後,被告坦承持磚塊攻擊告訴人丙○○之事實經過,核與告訴人丙○○指訴之被害情節大致相符,復與目擊證人李國華證述之經過一致,此外,並有扣案之磚塊可資佐證,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所犯之加重強盜罪為最輕本刑有期徒刑五年以上之罪,復經甲○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在案尚未確定,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七日執行羈押,並分別於九十四年九月十七日、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九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延長羈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三 月 九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吳靜怡
法 官 李家慧
法 官 劉煌基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妙穗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三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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