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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82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另案在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開被告因違反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九三一號、第九三二號)及移送併案審理(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三九三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連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
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事 實
一、甲○○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一二八一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六日因易科罰金而執行完畢,竟仍不知悔改,分別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邱明華」之成年男子(下稱「邱明華」)、偽稱「黃重維」之二名成年男子(下分稱「甲男」、「乙男」)及偽稱「黃金葱」之成年女子(下稱「甲女」)、偽稱「張肇民」及「黃金葱」之弟之成年男子(下稱「丙男」)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公文書、特種文書及偽造公印文之概括犯意聯絡、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連續:㈠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前某日,在不詳處所,由甲○○、「邱明華」與「甲男」、「乙男」共同偽刻黃重維印鑑章一顆、偽造分別貼有「甲男」、「乙男」照片之黃重維身分證各一張、黃重維印鑑證明五張及黃重維所有坐落臺北市○○區○○段六小段五二○號地號土地之所有權狀一張(偽造印鑑章、身分證、印鑑證明、所有權狀之細節詳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五號所示),甲○○詐稱所仲介之黃重維有意出售上開土地而透過戊○○尋獲買主己○○,甲○○與冒稱黃重維之「甲男」即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在臺北市○○○路○段五二之一號五樓出示如附表一編號二、四、五號所示之文件予己○○閱覽以行使,使己○○誤以為黃重維確有意出售上開土地而陷於錯誤與「甲男」簽訂土地買賣契約書一式三份(偽造土地買賣契約書之細節詳如附表一編號六所示),並由「甲男」簽署授權書(偽造授權書之細節詳如附表一編號七所示)交付己○○授權己○○方之人偽刻黃重維印章一顆(偽刻黃重維印章細節詳如附表一編號八所示)以辦理申報土地增值稅事宜,且將上開土地之偽造土地所有權狀交付己○○,己○○則當場交付支票號碼為QI0000000號、面額三百萬元、發票日為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之頭期款支票一張與「甲男」。
甲○○與「甲男」取得前開三百萬元之頭期款支票後,即由「乙男」於同日先持如附表一編號三所示之偽造黃重維身分證一張冒充黃重維前往臺北國際商業銀行西門分行偽造申請書及印鑑卡以行使開立帳戶(帳號為0000000000000號,偽造申請書及印鑑卡之細節詳如附表一編號九、一○號所示),並在前開三百萬元之頭期款支票上偽造背書(偽造背書細節詳如附表一編號一一號所示)持向臺北國際商業銀行汀州分行提示以行使,且將款項存入「乙男」所開立之上開帳戶提領一空。
而不知情之己○○於取得前開偽造之土地所有權狀及授權書後,即委託不知情之陳竹生代書持前開經「甲男」授權偽刻之黃重維印章以偽造土地增值稅申報書及土地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共十五份(偽造土地增值稅申報書、土地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細節詳如附表一編號一二、一三號所示)持向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內湖分處申請上開土地買賣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事宜,使不知情之承辦人員誤以為黃重維確有出售上開土地,且符合土地稅法規定,而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上,並函覆准予辦理免徵土地增值稅事宜,且核發土地增值稅免稅證明書。
迄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甲○○與「甲男」即以土地增值稅事宜辦妥為由要求己○○依約支付第二期款及仲介費用,並共同交付上開偽造之黃重維印鑑證明五張及上開偽造黃重維印鑑章一顆予己○○以行使供作辦理上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使用,己○○遂於該日交付支票號碼為QI0000000號、QI0000000號、面額分別為一千萬元、一千四百萬元、發票日分別為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及同年月二十一日之支票二張予「甲男」充作第二期價款,並交付票號為QI0000000號、面額為一百萬元、發票日為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之支票一張予甲○○作為仲介費用,「甲男」另簽署收受己○○交付支票號碼為QI0000000號、QI0000000號二張支票之文件一張(偽造簽收文件細節詳如附表一編號一四號所示)。
甲○○與「甲男」取得前開支票後,即由「乙男」提示上開QI0000000號支票上兌得一千萬元,甲○○並將上開QI0000000號支票提示兌得一百萬元,而不知情之己○○復委由不知情之陳竹生代書持前開偽造之土地所有權狀、印鑑證明、使用偽造之黃重維印鑑章以偽造土地登記申請書六份、土地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十二份(偽造土地登記申請書、土地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細節詳如附表一編號一五、一六號所示)向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辦理上開土地所有權移轉事宜,足以生損害於戶政機關對於身分證使用管理、印鑑證明核發、地政機關對於土地登記管理、稅捐機關對於土地增值稅課徵、銀行對於金融帳戶管理之正確性、黃重維及己○○。
嗣因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承辦人員丁○○上開偽造土地所有權狀為偽造而報警處理,始悉上情,己○○並僅及時自甲○○處取回二十六萬七千元。
㈡於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先由甲○○冒稱「林金華」、「丙男」冒稱「張肇民」與黃金葱簽訂承租位於臺北市○○街一九四號一樓及地下室之租賃契約(偽造租賃契約之細節詳如附表二編號一所示),甲○○及「丙男」並交付由「丙男」偽造「張肇民」背書之支票號碼CI0000000號、發票人吉建實業有限公司、金額為四十七萬五千元之支票一張(偽造背書之細節詳如附表二編號二所示)作為押租金,「丙男」復藉詞欲使用上開承租房屋成立公司而自黃金葱處取得黃金葱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上開房屋之建物及土地所有權狀影本,再由甲○○、「甲女」及「丙男」於不詳時間,在不詳處所,共同偽刻黃金葱印鑑章一顆、偽造貼有甲○○照片之林金華身分證(身分證統一編號為陳傑民所有)、貼有「丙女」照片之黃金葱身分證、上開房屋之建物所有權狀、基地所有權狀、黃金葱印鑑證明、黃金葱戶籍謄本、房屋現值證明書各一張(偽造印鑑章、身分證、所有權狀、印鑑證明、戶籍謄本、房屋現值證明書細節詳如附表二編號三號至一○號所示),且於報上刊登廣告販售上開房屋及土地,適有乙○○於九十三年五月中旬某日循上開廣告前來詢問,即由甲○○冒稱「林金華」名義出面帶領乙○○參觀,使乙○○誤以為黃金葱確有意出售上開房屋及土地,而陷於錯誤於九十三年六月三日上午十一時許在臺北縣(併案意旨書誤繕為臺北市)新店市○○路三五七號二樓黃辰男代書處與甲○○、冒稱「黃金葱」之「甲女」、冒稱「黃金葱」之弟之「丙男」簽訂買賣契約(偽造買賣契約細節詳如附表二編號一一號所示),乙○○並依約於九十三年六月四日上午九時許交付現金三百六十萬元之現金與「甲女」,「甲女」即當場交付前開偽造房屋及土地所有權狀、黃金葱身分證影本、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及房屋現值證明書各1 份,且交付前開偽造黃金葱印鑑章供不知情之黃辰男蓋用在土地登記申請書、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各1 份(偽造土地登記申請書、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細節詳如附表二編號一二、一三號所示)以辦理相關所有權移轉及抵押權設定登記手續,甲○○並同時提示前開偽造林金華身分證供乙○○抄錄作為仲介費用十二萬元之稅捐資料且以需錢孔急為由自乙○○處詐得五萬元之仲介費用,足以生損害於戶政機關對於身分證使用管理、印鑑證明核發、地政機關對於土地登記管理、稅捐機關對於房屋現值計算及黃金葱、張肇民、林金華及乙○○。
嗣因黃辰男持前開偽造資料前往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辦理相關手續時,為承辦人員彭俊凱發覺有異而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己○○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另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簽分偵查移送併辦。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㈠部分,業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中坦白承認,核與告訴人己○○之指訴、證人黃重維、王福祥、林先進、庚○○、陳竹生、馮仁秋、丁○○、戊○○證述情節相符,復有土地買賣契約書、授權書、支票簽收單、支票、臺北稅稽處內湖分處受理口頭申請事項紀錄表、便箋、偽造之黃重維身分證、真正之黃重維身分證、法務部戶役政查詢資料、土地增值稅申報書、土地所有權狀、臺北商銀汀州分行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北商銀汀州九三字第○○○○七號函、西門分行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九三北商銀西字第六八號函附資料、九十四年九月七日北商銀西門九四字第○○○七一號函附資料、臺北稅稽處內湖分處九十四年九月十二日北市稽內湖甲字第○九四六一一三六六○○號函附資料、黃重維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向中山地政所、臺北稅稽處內湖分處陳報之申請函、中山地政所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北市中地一字第○九二三二○○五三○○號函、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北市中地一字第○九二三二○五八六○○號函、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北市中第三字第○九三三○二五六七○○號函附土地登記資料、九十三年三月二日北市中戶二字第○九三三○三○○○○○號函附補領身分證申請書、九十四年十月三日北市中地一字第○九四三一六七三三○○號函附土地過戶資料在卷可資佐證,被告此部分自白與事實相符。
上開犯罪事實㈡,亦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白承認,核與告訴人乙○○指訴、證人黃金葱、丙○○、黃辰男、彭俊凱證述情節相符,並有房屋租賃契約書、黃金葱身分證、偽造之土地所有權狀、真正之土地所有權狀、偽造之建物所有權狀、真正之建物所有權狀、黃金葱印鑑證明、黃金葱戶籍謄本、房屋現值證明書、支票、土地登記申請書、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刑紋字第○九三○一六一一三一號函覆資料、李怡霈在台北市第九信用合作社雙園分社帳戶之存摺封面、交易明細、活期性存款取款憑條、陳傑民基本資料、甲○○書寫「林金華」之字跡附卷可資佐證,被告此部分自白與事實相符。
本件事證業已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一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起訴書漏引此法條,業經本院當庭告知)、刑法第二百十八條第一項偽造公印文罪(此部分係指偽造身分證上之偽造「內政部印」公印文,起訴書漏引此法條)、同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同法第二百十四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及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本件被告偽造文書、印文類型詳如附表一、二所示)。
按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七條定有明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三九三號併案審理之部分(即如犯罪事實欄㈡部分),因與本案檢察官起訴之部分(即如犯罪事實欄㈠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且經本院當庭告知被告,依據前開規定,本院自應併與審理。
被告偽造印章、公印文、私印文及署押係偽造私文書、公文書(指偽造印鑑證明、所有權狀、戶籍謄本、房屋現值證明書部分)之階段行為,其偽造私文書、公文書、特種文書後持以行使,偽造私文書、公文書、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應均為行使偽造私文書、公文書、特種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被告分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邱明華」之成年男子、姓名年籍不詳偽稱「黃重維」之二名成年男子(即「甲男」、「乙男」)及姓名年籍不詳偽稱「黃金葱」之成年女子(即「甲女」)、姓名年籍不詳偽稱「張肇民」及「黃金葱」之弟之成年男子(即「丙男」)間各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己○○方人員偽刻黃重維印章一顆以辦理地增值稅事宜、陳竹生偽造土地增值稅申報書、土地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土地登記申請書、黃辰男偽造土地登記申請書、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為間接正犯。
被告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公文書(指偽造印鑑證明、所有權狀、戶籍謄本、房屋現值證明書部分)、特種文書(指偽造身分證部分)、詐欺取財及偽造公印文罪(指偽造身分證部分)犯行間,均係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均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各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
被告所犯上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連續行使偽造公文書罪、連續行使偽造特種文書、連續偽造公印文、連續詐欺取財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應從一重之連續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斷。
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一二八一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於九十二年八月六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紙存卷可查,其於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遞加重其刑。
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而以偽造文書之方式詐欺取財,且偽造文書及詐欺犯行之次數非少,惟於審理中坦承犯罪,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所生危害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另如附表三編號一號、三號至一二號、一四號至一七號之物品,分屬偽造之印章、印文、署押,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宣告沒收,而如附表三編號二號、一三號所示之物品,則為被告及共犯「邱明華」、「甲男」、「乙男」、「甲女」、「丙男」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均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至於位於如附表編號二號、一三號所示偽造身分證上之「甲男」、「乙男」、「甲女」、甲○○之照片各一張及偽造「內政部印」公印文共四枚,因偽造之身分證業經本院宣告沒收,如上所示,自無從就上開偽造身分證上之照片、公印文另與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二百十九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文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孫曉青
法 官 唐于智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李玟郁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1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8條第1項
偽造公印或公印文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附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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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物品名稱數量 │所含偽造之印文、署押 │所在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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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偽造黃重維印鑑章1 │印文如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影本見存本案卷外之│
│ │顆 │務所94年10月3 日以北市│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
│ │ │中地一字第09431673300 │所於94年10月3 日以│
│ │ │號函土地所有權移轉資料│北市中地一字第0943│
│ │ │內所示。 │1673300 號函檢附資│
│ │ │ │料,正本存臺北市中│
│ │ │ │山地政事務所卷宗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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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偽造貼有「甲男」照│含偽造之「內政部印」公│影本見臺灣臺北地方│
│ │片1 張之黃重維身分│印文1 枚 │法院檢察署93偵325 │
│ │證統一編號為A12198│ │卷第25頁 │
│ │2124號身分證1 張(│ │ │
│ │特種文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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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偽造貼有「乙男」照│含偽造之「內政部印」公│影本見同上偵卷第10│
│ │片1 張之黃重維身分│印文1枚 │9頁 │
│ │證統一編號為L12381│ │ │
│ │0568號身分證1 張(│ │ │
│ │特種文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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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偽造臺北市中山區戶│每張均含偽造之「黃重維│影本見本案卷外之臺│
│ │政事務所核發黃重維│」私印文1 枚、「臺北市│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
│ │印鑑證明5 張(公文│中山區戶政事務所印」公│於94年10月3 日以北│
│ │書) │印文1 枚、「李美麗」私│市中地一字第094316│
│ │ │印文1枚 │73300 號函附資料,│
│ │ │ │正本存臺北市中山地│
│ │ │ │政事務所卷宗內 │
├──┼─────────┼───────────┼─────────┤
│5 │偽造臺北市中山地政│含偽造「臺北市中山地政│影本及正本存放位置│
│ │事務所所核發黃重維│事務所印」公印文1 枚、│同上 │
│ │所有坐落臺北市內湖│「申敏長」私印文1枚 │ │
│ │區○○段○ ○段520 │ │ │
│ │地號土地應有部分3 │ │ │
│ │分之2 之所有權狀1 │ │ │
│ │張(公文書) │ │ │
├──┼─────────┼───────────┼─────────┤
│6 │偽造土地買賣契約書│每份含偽造之「黃重維」│影本見臺灣臺北地方│
│ │一式3 份(私文書)│署押1 枚、私印文8 枚 │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
│ │ │ │字第325 號卷第19、│
│ │ │ │20頁 │
├──┼─────────┼───────────┼─────────┤
│7 │偽造授權書1 張(私│含偽造「黃重維」署押1 │影本見同上卷第21頁│
│ │文書) │枚、私印文1枚 │ │
├──┼─────────┼───────────┼─────────┤
│8 │偽造黃重維印章1顆 │印文如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影本見存本案卷外之│
│ │ │內湖分處於94年9 月12日│臺北市稅捐稽內湖分│
│ │ │以北市稽內湖甲字第0946│處於94年9 月以北市│
│ │ │1136600 號函附辦理土地│稽內湖甲字第113660│
│ │ │增值稅資料內所示 │0 號函附辦理增值稅│
│ │ │ │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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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偽造帳戶開立申請書│含偽造「黃重維」署押1 │影本見本院卷1 第21│
│ │1張(私文書) │枚及私印文1枚 │頁 │
├──┼─────────┼───────────┼─────────┤
│10 │偽造印鑑卡1 張(私│含偽造「黃重維」署押1 │影本見同上卷第23頁│
│ │文書) │枚及私印文2枚 │ │
├──┼─────────┼───────────┼─────────┤
│11 │在支票號碼QI977899│含偽造「黃重維」署押1 │影本見臺灣臺北地方│
│ │8 號支票之偽造背書│枚 │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
│ │(私文書) │ │字第325號卷第82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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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偽造「土地增值稅申│共含偽造「黃重維」私印│影本見存本案卷外之│
│ │報書」15份(私文書│文29枚 │臺北市稅捐稽內湖分│
│ │) │ │處於94年9 月以北市│
│ │ │ │稽內湖甲字第113660│
│ │ │ │0 號函附辦理增值稅│
│ │ │ │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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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偽造「土地買賣所有│含偽造「黃重維」私印文│影本見同上 │
│ │權移轉契約書」15份│共16枚 │ │
│ │(私文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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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偽造受領QI0000000 │含偽造「黃重維」署押1 │影本見臺灣臺北地方│
│ │號、QI0000000號支 │枚、私印文1枚 │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
│ │票之簽收文件1 張(│ │字第325號卷第22頁 │
│ │私文書) │ │ │
├──┼─────────┼───────────┼─────────┤
│15 │偽造「土地登記申請│共含偽造「黃重維」私印│影本見本案卷外之臺│
│ │書」6 份 │文19枚 │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
│ │ │ │於94年10月3 日以北│
│ │ │ │市中地一字第094316│
│ │ │ │73300 號函附資料,│
│ │ │ │正本存臺北市中山地│
│ │ │ │政事務所卷宗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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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偽造「土地買賣所有│共含偽造「黃重維」私印│影本及正本所在位置│
│ │權移轉契約書」12份│文64枚 │同上 │
└──┴─────────┴───────────┴─────────┘
附表2
┌──┬─────────┬───────────┬─────────┐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 │內含偽造之印文、署押 │所在位置 │
├──┼─────────┼───────────┼─────────┤
│1 │偽造租賃契約1 份(│含偽造「張肇民」署押1 │影本見臺灣臺北地方│
│ │私文書) │枚、私印文6 枚、偽造「│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
│ │ │林金華」署押1枚 │字第10393 卷第31頁│
│ │ │ │,正本見同上偵查卷│
│ │ │ │第89頁之證物袋內 │
├──┼─────────┼───────────┼─────────┤
│2 │偽造背書(私文書)│含偽造「張肇民」署押1 │影本見同上偵查卷第│
│ │ │枚 │37頁 │
├──┼─────────┼───────────┼─────────┤
│3 │偽造「黃金葱」印鑑│印文如土地登記申請書上│土地登記申請書正本│
│ │章一顆 │蓋印之「黃金葱」所示 │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 │ │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
│ │ │ │15252號卷第60頁 │
├──┼─────────┼───────────┼─────────┤
│4 │貼有「甲○○」照片│含「內政部印」公印文1 │未扣案 │
│ │之偽造林金華身分證│枚 │ │
│ │1 張(但身分證統一│ │ │
│ │編號為陳傑民所有)│ │ │
│ │(特種文書) │ │ │
├──┼─────────┼───────────┼─────────┤
│5 │貼有「丙女」照片之│含「內政部印」公印文1 │影本見同上偵查卷第│
│ │偽造黃金葱身分證1 │枚 │135頁 │
│ │張(特種文書) │ │ │
├──┼─────────┼───────────┼─────────┤
│6 │偽造建物所有權狀1 │含「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正本見臺灣臺北地方│
│ │張 │所印」公印文1 枚、「易│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
│ │ │立民」私印文1枚 │字第10393 號卷第89│
│ │ │ │頁證物袋內 │
├──┼─────────┼───────────┼─────────┤
│7 │偽造基地所有權狀1 │含「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正本見同上證物袋內│
│ │張 │所印」公印文1 枚、「易│ │
│ │ │立民」私印文1枚 │ │
├──┼─────────┼───────────┼─────────┤
│8 │偽造由臺北市中山區│含偽造「黃金葱」私印文│正本見同上證物袋內│
│ │戶政事務所核發黃金│1 枚、「臺北市中山區戶│ │
│ │葱印鑑證明1 張(公│政事務所印」公印文1 枚│ │
│ │文書) │、「李美麗」私印文1枚 │ │
├──┼─────────┼───────────┼─────────┤
│9 │偽造由臺北市中山區│含「李美麗」私印文1 枚│正本見同上證物袋內│
│ │戶政事務所核發黃金│、「臺北市中山區戶政事│ │
│ │葱戶籍謄本1 張(公│務所戶籍謄本專用」私印│ │
│ │文書) │文1枚 │ │
├──┼─────────┼───────────┼─────────┤
│10 │偽造由臺北市稅捐稽│ │影本見臺灣臺北地方│
│ │徵處中北分處出具之│ │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
│ │房屋現值證明書1 張│ │字第15252 號卷第 │
│ │(公文書) │ │128 頁 │
├──┼─────────┼───────────┼─────────┤
│11 │偽造買賣契約1 份(│含偽造「黃金葱」署押1 │影本見同上偵查卷第│
│ │私文書) │枚、私印文1 枚、偽造「│34頁 │
│ │ │林金華」署押1枚 │ │
├──┼─────────┼───────────┼─────────┤
│12 │偽造土地登記申請書│含偽造「黃金葱」私印文│正本見同上偵查卷第│
│ │1份(私文書) │2枚 │60頁 │
├──┼─────────┼───────────┼─────────┤
│13 │偽造土地建築改良物│含偽造「黃金葱」私印文│正本見同上偵查卷第│
│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1 │3枚 │63頁 │
│ │份(私文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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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
┌──┬─────────┬─────────────────────┐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 │說明 │
├──┼─────────┼─────────────────────┤
│1 │偽造黃重維印鑑章、│①偽造黃重維印鑑章1 顆如附表1 編號1 所示。│
│ │印章共2 顆 │②偽造黃重維印章1 顆如附表1 編號8 所示。 │
├──┼─────────┼─────────────────────┤
│2 │偽造黃重維身分證2 │①貼有「甲男」照片1 張之偽造身分證如附表1 │
│ │張 │編號2 所示。 │
│ │ │②貼有「乙男」照片1 張之偽造身分證如附表1 │
│ │ │編號3所示。 │
├──┼─────────┼─────────────────────┤
│3 │偽造「臺北市中山區│①位於如附表1 編號4 所示偽造印鑑證明5 張上│
│ │戶政事務所」公印文│ ,每張各1 枚,共5枚。 │
│ │6枚 │②位於如附表2 編號8 所示偽造印鑑證明1 張上│
│ │ │ ,共1枚 │
├──┼─────────┼─────────────────────┤
│4 │偽造「李美麗」私印│①位於如附表1 編號4 所示之偽造印鑑證明5 張│
│ │文7枚 │ 上,每張各1 枚,共5枚。 │
│ │ │②位於如附表2 編號8 所示偽造印鑑證明1 張上│
│ │ │ ,共1枚。 │
│ │ │③位於如附表2 編號9 所示偽造戶籍謄本1 張上│
│ │ │ ,共1枚。 │
├──┼─────────┼─────────────────────┤
│5 │偽造「臺北市中山地│①位於如附表1 編號5 所示偽造土地所有權狀上│
│ │政事務所」公印文3 │ 1 枚。 │
│ │枚 │②位於如附表2 編號6 所示偽造土地所有權狀上│
│ │ │ 1 枚。 │
│ │ │③位於如附表2 編號7 所示偽造建物所有權狀上│
│ │ │ 1 枚。 │
├──┼─────────┼─────────────────────┤
│6 │偽造「申敏長」私印│位於如附表1編號5所示偽造土地所有權狀上。 │
│ │文1枚 │ │
├──┼─────────┼─────────────────────┤
│7 │偽造「黃重維」私印│①位於如附表1 編號4 所示偽造印鑑證明5 張上│
│ │文162枚 │ ,每張各1枚,共5枚。 │
│ │ │②位於如附表1 編號6 所示偽造土地買賣契約書│
│ │ │ 一式3份上,每份8枚,共24枚。 │
│ │ │③位於如附表1編號7所示偽造授權書上1枚。 │
│ │ │④位於如附表1 編號9 所示偽造帳戶開立申請書│
│ │ │ 上1枚。 │
│ │ │⑤位於如附表1編號10所示偽造印鑑卡上2枚。 │
│ │ │⑥位於如附表1 編號12所示偽造土地增值稅申報│
│ │ │ 書上共29枚。 │
│ │ │⑦位於如附表1 編號13所示偽造土地買賣所有權│
│ │ │ 移轉契約書上共16枚。 │
│ │ │⑧位於如附表1 編號14所示偽造簽收文件上1 枚│
│ │ │ 。 │
│ │ │⑨位於如附表1 編號15所示偽造土地登記申請書│
│ │ │ 上共19枚。 │
│ │ │⑩位於如附表1 編號16所示偽造土地買賣所有權│
│ │ │ 移轉契約書上共64枚。 │
├──┼─────────┼─────────────────────┤
│8 │偽造「黃重維」署押│①位於如附表1 編號6 所示偽造土地買賣契約書│
│ │9枚 │ 一式3份上,每份1枚,共3枚。 │
│ │ │②位於如附表1編號7所示偽造授權書上1枚。 │
│ │ │③位於如附表1 編號9 所示偽造帳戶開立申請書│
│ │ │ 上1枚 │
│ │ │④位於如附表1編號10所示偽造印鑑卡上1枚。 │
│ │ │⑤位於如附表1編號11所示偽造背書上1枚。 │
│ │ │⑥位於如附表1 編號14所示偽造簽收文件上1 枚│
│ │ │ 。 │
├──┼─────────┼─────────────────────┤
│9 │偽造「張肇民」署押│①位於如附表2 編號1 所示偽造租賃契約書上1 │
│ │2 枚 │ 枚。 │
│ │ │②位於如附表2編號2所示偽造支票背書上1枚。 │
├──┼─────────┼─────────────────────┤
│10 │偽造「張肇民」私印│位於如附表2 編號1 所示偽造租賃契約書上共6 │
│ │文6枚 │枚。 │
├──┼─────────┼─────────────────────┤
│11 │偽造「林金華」署押│①位於如附表2 編號1 所示偽造租賃契約書上1 │
│ │2 枚 │ 枚。 │
│ │ │②位於如附表2編號11所示偽造買賣契約上1枚。│
├──┼─────────┼─────────────────────┤
│12 │偽造黃金葱印章1 顆│偽造黃金葱印鑑章1顆如附表2編號3所示。 │
│ │ │ │
├──┼─────────┼─────────────────────┤
│13 │偽造林金華身分證、│①偽造林金華身分證1張如附表2編號4所示。 │
│ │黃金葱身分證各1張 │②偽造黃金葱身分證1張如附表2編號5所示。 │
├──┼─────────┼─────────────────────┤
│14 │偽造「易立民」私印│①位於如附表2 編號6 所示偽造土地所有權狀上│
│ │文2 枚 │ 1枚。 │
│ │ │②位於如附表2 編號7 所示偽造土地所有權狀上│
│ │ │ 1枚。 │
├──┼─────────┼─────────────────────┤
│15 │偽造「黃金葱」私印│①位於如附表2編號8所示偽造印鑑證明上1枚。 │
│ │文7 枚 │②位於如附表2 編號11所示偽造買賣契約上1 枚│
│ │ │ 。 │
│ │ │③位於如附表2 編號12所示偽造土地登記申請書│
│ │ │ 上共2枚。 │
│ │ │④位於如附表2 編號13所示偽造土地建築改良物│
│ │ │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上共3枚。 │
├──┼─────────┼─────────────────────┤
│16 │偽造「臺北市中山區│位於如附表2編號9所示偽造戶籍謄本上1枚。 │
│ │戶政事務所戶籍謄本│ │
│ │專用」私印文1枚 │ │
├──┼─────────┼─────────────────────┤
│17 │偽造「黃金葱」署押│位於如附表2編號11所示偽造買賣契約上1枚 │
│ │1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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