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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訴緝字第10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冠中
上列被告因貪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69年度偵字第122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胡冠中被訴貪污罪嫌,係違反修正前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第6款之規定,依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其追訴權時效為20年,其次,被告係於民國69年3月15日行為終了,並於69年6月25日開始偵查,嗣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69年6月30日提起公訴繫屬本院(繫屬日為69年7月16日),嗣因逃匿,經本院於69年8月29日通緝,致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繼續,依刑法第80條、第83條之規定,並參照司法院釋字第138號解釋及最高法院82年9月21日82年度第10次刑事庭會議決議,追訴權之時效業已經完成,揆之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孟良
法 官 劉秀君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 蘇靜紅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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